来源:澎湃新闻
两名大学生在上海报名参加19.9元体验古装摄影,架不住店员推销,签字2万多元的消费协议,还被诱导办理网上消费贷款。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的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包括这起影楼低价引流诱导办理消费贷案件。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介绍,年12月,两名在校大学生在短视频上看到嫣遇摄影公司19.9元体验古装摄影的广告,遂报名参加。但到店后,这两名大学生架不住店员推销,先后签订元摄影订单协议,以及元和元的升级服装、选片、相册等“补充协议”。
店员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网贷服务进行借钱消费,最终两人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元未支付。拍摄期间和离店当晚,两人多次提出删减照片、降低套餐标准,被店方以各种理由拒绝。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导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支持消费者起诉。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元订单协议和2.4万元补充协议,影楼返还消费者1.86万元。影楼还承诺修改合同格式条款,增加客户签约后24小时内可无条件解约。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指出,商家以低价体验为名,借助短视频等推广渠道吸引消费者下单,实际却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重重诱导消费者加价升级,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消费决策,甚至引诱在校大学生办理超出自身还贷能力的消费贷,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协组织通过提请区检察院支持,联系区司法局指派公益律师代理诉讼,支持消费者起诉胜诉,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
经营者应当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杜绝低价设套、层层加价,限制、误导消费者。小额贷款公司要切实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营销管理,严格贷前资质审核,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广大消费者对于低价销售要保持清醒头脑,根据自身消费能力理性消费,避免过度超前消费、高额贷款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