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好的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文/夏遥非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其中在第四编人格权中单独设立了一章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在职业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尤其是“人文纪实类摄影”范围内引发了热烈的讨论。笔者作为一名爱好摄影的法律从业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粗浅分析《民法典》中肖像权相关规定对“人文纪实类摄影”的影响,以期为摄影同好们提供创作建议,抛砖引玉。什么是“人文纪实类摄影”?在所谓的“人文纪实类摄影中”,“人文”是摄影的对象,“纪实”是拍摄的方式方法:人文摄影是以人或者人的活动为拍摄对象的摄影,纪实摄影是以记录生活现实为主要诉求的摄影方式,素材来源于生活和真实,如实反映我们所看到的,因此,人文纪实摄影有着记录和保存人和人生活状态的历史价值。被誉为人文摄影祖师爷的亨利.卡蒂埃.布列松的代表作《男孩》为展示人物活动的社会状态,人文纪实类摄影要在拍摄过程中产生大量以人物肖像为对象的摄影,免不了产生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较过往有何变化?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有关肖像权的规定来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条规定可见,在《民法典》实行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不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即构成侵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摄影师和摄影爱好者即使未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照片发表在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6646.html